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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大学冷冻电镜中心固定资产丢失、人为损坏赔偿规定

2018-08-23 11:07 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,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、安全和有效使用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》、《浙江大学固定资产丢失、人为损坏事故处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公共技术平台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,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,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,制定科学的保管、检验、维护、使用制度及技术操作流程,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度,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。

第三条 在处理赔偿时,可根据具体情节、资产性质、价值大小、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。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的,除按规定赔偿外,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,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,以吸取教训,提高认识。对于严重不负责任、违规操作规程的,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、推诿责任、态度恶劣的,造成重大损失、后果严重的,除责令其赔偿外,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第二章 赔偿界限

第四条 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的,属责任事故。

(一)不遵守制度,违反操作流程,以致造成事故者。

(二)未取得独立操作资格证,未经仪器管理人员同意,不听从指导,擅自动用,以致仪器损坏者。

(三)未经批准,擅自拆卸、组装、改装仪器设备以致造成损坏者。

(四)不按规定预约仪器设备,公物私用,外借以致仪器损坏或丢失的。

(五)因工作失职、不负责任,以致发生水灾、火灾等事故,或指导错误,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、丢失的。

(六)发现异常情况未向仪器管理员报告继续使用,进而导致仪器损坏者。

(七)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、丢失的。

 

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,经过技术鉴定或平台负责人证实,可免于赔偿。

(一)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合理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。

(二)因实验操作难度大或实验本身的特殊性(如:检修、试运行等),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,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,并经技术鉴定或平台负责人证实。

(三)虽遵守操作流程,并采取预防措施,但由于仪器本身的特殊性,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。

(四)在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发生仪器设备被盗,已向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,并有保卫部分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。

(五)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。

第三章 赔偿标准

第六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者,损失价值按具体情况计算赔偿标准:

(一)损坏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。

(二)局部损坏可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。

(三)损坏修复后质量虽有所下降,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,按损坏零配件与修理费合计额赔偿。

(四)对于损坏、丢失的零部件,却无法修、配致使设备器材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,应按设备器材新旧合理折合后,确定损失价值赔偿。

(五)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,造成损坏、丢失者,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
第七条 丢失固定资产属公、民两用性较强的,如计算机、照相机、电视机、录音笔、电冰箱等,如丢失不及时报告,或者说明不了丢失的原因,一律按照原价赔偿,或者由当事人按不低于原产品的配置的性能与技术标准重新购置。

第四章 处理办法

第八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事故,当事人或责任人必须立即报告仪器管理员,并出具书面报告,写明经过,经仪器管理员签字确认后上报平台负责人,同时向保安部门报案。平台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根据赔偿界限及赔偿标准作出结论,提出处理意见。

    第九条 赔偿处理权限根据仪器设备性质及损失大小确定:

(一)丢失固定资产属公、民两用性较强的,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,一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。凡属隐匿者,除按原价赔偿外,还要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。

(二)对大型、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,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、丢失,设备能修复,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的百分之二十,视情节、态度,除赔偿修理费外,给予行政处分。

(三)损坏、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,应按新旧程度合理的残值计算。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;2-3年折旧20%;3-5年折旧30%;5-10年折旧40%;10年以上折旧60%。

第五章 附则

第十条 本办法由浙江大学冷冻电镜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 

浙江大学冷冻电镜中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10月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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